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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17年12月12日 12:57  点击:[]

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基层班子建设,保证基层领导班子议事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基层单位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条  基层单位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系级班子全体人员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总支支委、分工会主席、教研室主任参加。

第四条  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校党委、校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

第六条  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

第七条  研究解决本单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学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研究解决本单位科学研究、教学团队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  研究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称评定、奖惩、考核、培养等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问题。

第十条  研究本单位资金使用问题。

第十一条  研究本单位招生、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及学生评优、奖助学金评定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研究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问题。

凡属上述议事范围的问题,都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议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召集会议,也要做好沟通,要在事后及时将所做出的决定向会议报告。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做好会议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1-2天送达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七条  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需要临时议定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范围。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原则上为每月至少一次,若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与会人员到会时才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参会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职务任用、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必须做好记录,议题的主要内容和与会成员的表态发言的主要观点要记清楚。会议记录可以会后根据原始记录原汁原味再整理,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公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四条  由会议议题提出人说明情况:要研究的问题是什么?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情?怎么做?涉及经费使用的,要有具体的金额预算。

第二十五条  与会成员分别表态,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个人态度要明确(同意、反对、保留意见)。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但不能将个人意见强加于其他成员。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若一次会议多个议题,一个议题结束之后再议第二个议题。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大家意见一致,可以进行口头表决;若有分歧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流意见后,再开会做出决定;若事情紧急,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向其转告本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内容和决定的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三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或传达到本单位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凡通过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决议的,要形成会议纪要,需要会议全体决策成员共同签字。

第三十四条  涉及经费使用的,报销单上需要党政负责人共同签字,机关各部门需要正副职共同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基层各单位,其他机关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则的精神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来印发的《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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